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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合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12月12日 16:08  点击:

各系、中心、实验室:

随着学院事业的快速发展,对外合作事项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所有系、中心、实验室以及教师个人对外合作相关事项,确保学院对外合作的合法合规,经学院研究,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以学院名义与校外单位或校内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或参加)研究中心、科研平台建设、学科或课程建设等活动。

二、拟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展的合作,承办人须报所在系、中心或实验室审批,并报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

三、拟对外开展的合作需签订合作协议的,协议内容需明确学院的职责和权利,并须经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合法性审核并报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

四、协议批准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与拟合作单位实施协议规定的任何合作内容。

五、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开展对外合作,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未经学院审批的对外合作,仅代表个人,不得冠以学院名义,不得在相关的合作文件中出现我院名称。

各系、中心、实验室及全体教师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梳理对外合作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对外合作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对外合作审批表

我院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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